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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苏0402破1号
2019年3月28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保定市瑞高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管理人指定程序,指定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和常州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刘盛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