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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惠诚与沧县司法局、沧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
(2020)冀0903行初32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1-26
债权关键字:
鉴定 程序合法
案例内容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冀0903行初32号

原告訾惠诚,男,汉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沧县司法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南大道50号。

负责人吴云洪,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隽。

委托代理人胡荣俊,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司法局,住所地沧州市浮阳大道14号。

负责人田云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及元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左东霞,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河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苏桂亭。

委托代理人李博辉,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訾惠诚不服被告沧县司法局所作投诉答复行为及被告沧州市司法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訾惠诚,被告沧县司法局负责人吴云洪及委托代理人刘隽、胡俊荣,被告沧州市司法局负责人田云中及委托代理人及元戎,第三人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委托代理人李博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沧县司法局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沧司鉴字(2019)第1号投诉处理答复书,原告不服,向被告沧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沧州市司法局于2020年1月8日作出沧司复决字(20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答复行为。

原告訾惠诚诉称,2015年1月5日22时许,原告之父訾德宏在沧州市人民医院就医过程中死亡,原告及其亲属和玉超与沧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生王某发生争执并向被告派出所报案。2015年1月7日,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建北派出所委托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王某的人身损害程度进行鉴定。2015年1月9日,被鉴定人王某在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领走一份沧县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见沧县司法局沧司鉴字2019第1号《投诉处理答复书》)。2018年5月份,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建北派出所派民警领走一份沧县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见沧县司法局沧司鉴字2019第1号《投诉处理答复书》)。《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而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竞然把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交给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被鉴定人本人,这是公开地亵渎法律,而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向委托人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建北派出所送达的时间竞然是在鉴定结束后的三年零五个月之后的2018年5月份。沧县司法局认为:“鉴定意见书应当向委托人送达,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把鉴定意见书未经委托人转送,直接交给被鉴定人的做法,虽不影响鉴定结果,但送达方式不当,应予纠正”。沧县司法局显然是在偏袒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谁说“不影响鉴定结果”?把公安局办案单位委托的伤情鉴定之《鉴定意见书》直接交给被鉴定人,这个《鉴定意见书》就已经污染了,就不能做为定案依据了!这一行为岂止是“不当”?是公然违法!也不是“未经委托人转送”的问题,委托人刑事办案单位是法律规定的唯一接受《鉴定意见书》的被送达机构,根本没有“转送”的概念,至于办案单位是否要给受害人和其他当事人,那是办案单位的事情,与鉴定机构无关。本案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之所以违法把《鉴定意见书》交给被鉴定人,当然不是疏忽或过失,而是因为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与被鉴定人王某及市医院共同为王某伤情造假,才故意不向委托人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建北派出所送达,不惜冒险把与被鉴定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鉴定意见书》违法送达给被鉴定人王某。沧州市司法局对于沧县医院查询不到王某做CT检查相关资料等问题明显不能自圆其说的诸多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对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把鉴定意见书直接交给被鉴定人的做法,也仅仅认为送达“方式不当,应予纠正”。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我们的司法机构越发认识到司法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已经得到法律人的自我纠正。本案第三人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竞然得到沧县司法局和沧州市司法局的原谅,仅以“送达方式不当,应予纠正”,就能让这一违法事件蒙混过关吗?当然不能!纠正的方式是什么?当然就是依法认定本案第三人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撤销沧县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人已向沧县司法局及沧州市司法局,提交的证据,沧县和市司法局为没有正面答,回避不谈,公开偏护,沧县司法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多处问题,而在答复书中只字没提,严重亵渎法律。综上所述,本案第三人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帮助被鉴定人造假的事实及程序公然违法的事实昭昭明明,请贵院明查,请求法院依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沧县司法局沧司鉴字(2019)第1号投诉处理答复书;2、请求判令撤销沧州市司法局沧司复决字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并承担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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