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豫15行终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敏,女,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徐晓,局长。
出庭负责人徐晓,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中华,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国权,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晓鹏,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查君舰,男,1990年4月2日出生,律师,住信阳市。
委托代理人唐晓鹏,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谷敏因其诉被上诉人信阳市司法局及原审第三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查君舰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1行初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于2019年6月4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豫1521行初8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豫15行终38号裁定,撤销了本院(2019)豫1521行初85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13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7年6月27日上午11时许,原告谷敏与朱俊华在潢川县华英商贸城标志楼附近的“千思蔓”服装店门口,因装修店面门头费用一事发生争执,双方继而发生厮打,随后被张晶(朱俊华侄女婿)拉开。谷敏报警后,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对涉案及在场人员谷敏、朱俊华、张晶、熊元亭、江俊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谷敏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潢川县公安局经调查后认定谷敏、朱俊华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均情节轻微,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分别对谷敏、朱俊华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另潢川县公安局经调查认为张晶无违法事实,于2017年11月6日依法作出潢公(北)不罚决字(2017)1004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晶不予行政处罚。谷敏不服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潢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潢川县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潢公(北)不罚决字(2017)1004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潢政复决字(2017)228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该不予处罚决定,责令潢川县公安局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潢川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张晶作出潢公(北)不罚决字(2018)1000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晶不予行政处罚。原告谷敏仍不服,欲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请求撤销潢公(北)不罚决字(2018)10004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判令潢川县公安局对张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6月11日,原告谷敏(甲方)与第三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潢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查君舰为甲方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因乙方过错而提出终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非因乙方过错而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退还;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权限为一般代理;根据《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7,000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案件和解及撤销的诉讼);如一方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查君舰代为撰写了起诉状,并出庭代理诉讼。在一审法庭调查、辩论阶段,查君舰阐明委托一方(原告)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对方的证据及两份不予处罚决定进行了反驳。该行政处罚纠纷案,经息县法院(2018)豫1528行初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谷敏的诉讼请求。谷敏上诉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15行终14号判决撤销了息县法院(2018)豫1528行初43号行政判决及潢川县公安局2018年2月14日作出的潢公(北)不罚决字(2018)1000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在二审上诉中,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释明,伤情鉴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遂以第三人未在诉讼中提出伤情鉴定申请,剥夺其合法权益为由,进行信访投诉,要求对第三人进行查处并赔偿损失。被告信阳市司法局接到原告的信访投诉件后,会同信阳市律协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并依据调查材料于2019年4月10日对原告谷敏作出答复:信阳市律协经调查,并经集体研究认为:查君舰律师无违法违规行为,谷敏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律协的查处范围,对谷敏投诉查君舰的行为不予立案查处。信阳市司法局同意信阳市律协的处理意见,对谷敏的投诉不予立案。对于谷敏提出的文赢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查君舰赔偿损失的要求,建议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谷敏对被告信阳市司法局的处理意见不满意,起诉请求:1、撤销信阳市司法局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关于谷敏投诉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君舰律师的答复》;2、确认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故意不尽职尽责的行为违法,评估案件没提及伤情鉴定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失;3、判令信阳市司法局立案查处,对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君舰代理案件中,故意不尽职尽责的行为追究责任;4、必须案件本人到场参加开庭,委托代理无效。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第四项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必须案件本人到场参加开庭,委托代理无效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