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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司法救助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2021)陕0525司救执3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12-23
债权关键字: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案例内容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陕0525司救执3号

救助申请人:张鹏飞,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

救助申请人张鹏飞以其在(2013)澄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张鹏飞称:身体有残疾,家庭困难,无法生活。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25000元。

经审查查明,张鹏飞、张梦飞与王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新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鹏飞、张梦飞各项损失69863.12元,受理案件费700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王新民负担。经查,被执行人王新民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皆无果,肇事车辆也没有下落,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及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对该案的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标的7万元的案件款分文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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