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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镜光与广州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号:
(2020)粤71行终147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发布日期:
2020-11-30
债权关键字:
委托代理合同
案例内容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71行终1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镜光,男,汉族,1964年8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后座,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1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司法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廖荣辉,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曾祥陆,厅长。

上诉人钟镜光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5678号行政裁定,以钟镜光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人钟镜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因上诉人钟镜光向广州市司法局反映郭昊昶律师以及该律师所在的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在办理钟波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投诉行为而引发。而被投诉的《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系钟波,即郭昊昶律师、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对象为钟波,钟波已在涉案投诉行为发生前死亡。上诉人钟镜光并非法律援助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当事人,其向被上诉人投诉应视为信访举报行为,被上诉人针对信访举报作出的处理属信访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钟镜光起诉的处理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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