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粤0606司救行14号
救助申请人刘以富,男,1989年4月2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救助申请人刘以富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救助金额10000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经向救助申请人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其因2019年7月17日被金某故意伤害,造成重伤二级,手部多处残疾,其中左手损伤达七级伤残,左腕损伤达九级伤残。救助申请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3122.6元,还花费了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救助申请人原职业为建筑工人,手部伤残后无法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受伤后一直处于无业状态。救助申请人由于治疗伤情产生的医疗费3万多均是亲戚朋友所借,并且受伤后没有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身上背负巨额债务,加之家中有年老多病的父母需要赡养,救助申请人为解决生计到处向亲戚朋友借钱,现已负债累累,亲戚朋友已不愿再借钱,救助申请人已走投无路。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9)粤0606刑初39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某向救助申请人赔偿损失72833.22元,但案件至今无法执行,金某也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上述情况,为偿还医疗费债务以及支付后续治疗费用、两名子女及赡养父母的基本生活费用,申请救助金额为10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晚,金某与救助申请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吃宵夜期间发生口角争执,后各自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金某携带一把菜刀藏在身上,约救助申请人到佛山市顺德区********附近路段,二人再次因是否道歉发生口角,金某拿出藏在身上的菜刀砍伤救助申请人,致使救助申请人左手等处受伤。经鉴定,救助申请人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左腕损伤造成九级伤残,左手损伤造成七级伤残。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此以金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救助申请人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9)粤0606刑初39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金某故意伤害救助申请人,导致救助申请人重伤,具体为左手受伤,左腕损伤造成九级伤残,左手受伤造成七级伤残。金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救助申请人要求金某赔偿于法有据,判决:1.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至2023年1月17日);2.金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救助申请人赔偿72833.22元。金某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金某撤回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粤06刑终6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金某撤回上诉。
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金某未按判决向救助申请人支付赔偿款。救助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粤0606执13325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冻结并扣划金某在银行存款4949.44元支付给救助申请人,除该款项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也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遂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粤0606执133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7883.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