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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元、深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3行终153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3-01
债权关键字:
管辖 利害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 风险代理 驳回
案例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行终1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元,男,汉族,1954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司法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溪林,该局局长。

上诉人张建元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司法局投诉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初12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即当事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其具备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涉案答复函虽是针对张建元的投诉举报而作出的,但该答复函的内容是对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及夏世友律师涉嫌违规风险代理收费问题是否作出相应处罚的陈述,该答复函不会造成张建元权益的增加或减损,对张建元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张建元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据此裁定驳回张建元的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张建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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