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陕0525司救执15号
救助申请人:王康,男,汉族,1991年6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澄城县。
救助申请人王康以其在(2014)澄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王康称:申请执行人年岁已高,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生活压力巨大。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50000元。
经审查查明,王明元、索福侠、王康、王琸衡与罗某某、张翠翠、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
1、被告人罗某某在之前赔偿6万元的基础上,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福侠、王明元、王康、王琸衡因被害人王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6万元了结此事,双方之间再无任何纠纷;
上述赔偿金是否分配,如何分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福侠、王明元、王康、王琸衡自行解决,本院不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