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辽02行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阎蓉,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现住金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司法局,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130016562710。
负责人李颖,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边力,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传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13335820377U。
负责人李**宇,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佐,男,汉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系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达,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阎蓉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金普新区司法局、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0)辽0281行初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10月29日,原告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司法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以书面形式公开:1.大连金普新区司法局于2018年2月26日对大连金州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忠诚,决定给予刘忠诚警告处分,同时暂停刘忠诚执业一年,执业证上交的法律文书;2.大连金州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2018年10月30日,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司法局收到后未作任何答复。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1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司法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依法公开原告阎蓉2018年10月29日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同时对原告2018年10月29日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依法作出答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辽02行终5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司法局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如下:您申请公开给予刘忠诚警告处分的法律文书,现将《关于给予刘忠诚警告处分的决定》(大金普司发[2018]5号)的复印件提供给您。您申请公开“暂停刘忠诚执业一年、执业证上交的法律文书”,经查,本机关没有作出“暂停刘忠诚执业一年,执业证上交”的法律文书。在处理您投诉法律工作者刘忠诚一事过程中,刘忠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造成的不良影响,主动提出暂停执业,并自愿上交了执业证,在处分决定中并未涉及此项内容。您申请公开“大连金州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经查,您申请的该政府信息并非由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目前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均在辽宁省司法厅官方网站(××)予以公开,请登录辽宁省司法厅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原告不服,向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4月3日作出大金管行复字[202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司法局具有公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具有作出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该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申请信息公开,应当以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为前提,即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作出一个特定行政行为,必须具有事实根据。原告申请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司法局公开其于2018年2月26日对大连金州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忠诚,决定给予刘忠诚警告处分,同时暂停刘忠诚执业一年、执业证上交的法律文书的政府信息,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司法局已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给原告,同时向原告提供一份《关于给予刘忠诚警告处分的决定》(大金普司发[2018]5号)的复印件,对原告申请暂停刘忠诚执业一年、执业证上交的问题也作了说明,并无不当。至于对原告申请公开大连金州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属于查询、咨询的范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司法局和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另,对原告请求赔偿损失也一并予以驳回。对原告称被告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的问题,被告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已按规定申请延长复议期限,符合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阎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阎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