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1302行初87号
原告王贵友,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市司法局,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22号。
法定代表人赵巨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昌,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云凯,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市司法局,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台吉新城北票市司法局业务用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青,局长。
委托代理人吉祥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付冉,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王贵友不服被告朝阳市司法局作出的告知书及被告北票市司法局作出的不予处理投诉决定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向被告朝阳市司法局、北票市司法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