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刘春华、成都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191行初1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08
债权关键字:
自然资源 拆迁安置
案例内容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行初16号

原告刘春华,女,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成都市司法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薛志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丽珠,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亚丽,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春华诉被告成都市司法局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被告成都市司法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6月18日,被告成都市司法局作出成司行监〔2020〕48号《申请事项处理情况复函》(以下简称〔2020〕48号复函),主要内容为:“1.你2020年3月28日向锦江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征收土地、房屋安置争议裁决申请书》,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于2020年4月8日代表区政府给你作出了书面回复并已邮寄送达,你来信反映无果情况不实;2.你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事宜,应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

原告刘春华诉称,被告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48号复函,但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行监字第10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行监字第247号行政裁定,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再审,因此无法按照生效判决执行,故被告回复内容错误;同时,原告系向成都市人民政府递交的《征收土地、房屋安置争议裁决申请书》,被告不能以其自己名义对原告作出回复,超越了法定职权,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成司行监〔2020〕48号《申请事项处理情况复函》违法。

被告成都市司法局辩称,原告及其家属已于2007年与拆迁安置单位签订了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协议,表示其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认可,因此不应由人民政府裁决。根据原告提交的申请,其系反映相关政府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申请作出回复,被告作为成都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被告作出〔2020〕48号复函并未超越法定职责范围。经被告调查,原告于2020年3月28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递交的《征收土地、房屋安置争议协调申请书》,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转交成都市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该局已于2020年4月8日对原告进行回复;而原告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事宜也已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成行终字第60号、(2015)成行再终字第1号两案中进行了审理,因此被告据此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案涉〔2020〕48号复函系对调查情况的告知,且补偿安置事宜已由生效裁判羁束,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