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陕0525司救执13号
救助申请人:耿蒙斌,男性,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
救助申请人耿蒙斌以其在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耿蒙斌称:因申请人身患残疾,收入有限。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6000元。
经审查查明,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澄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宏斌赔偿原告耿蒙斌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共计98170.8元,原告耿蒙斌自行负担42073.2元;被告杨宏斌所交纳600元医疗费,由原告给付被告杨宏斌180元,被告杨宏斌自行承担420元。鉴定费3250元,由被告杨宏斌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杨宏斌负担1435元,原告耿蒙斌负担615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澄执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仅履行了4万元的给付义务,剩余案件款因申请人下岗无收入来源,我院也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身患残疾,收入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