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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桂昌与深圳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9)粤71行初727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2-23
债权关键字:
管辖 债权转让 虚假证据 违法行为 合同 不予受理 驳回
案例内容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行初727号

原告:汤桂昌,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K331438(3)。

被告:深圳市司法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平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溪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锦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弢,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祥陆,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达,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金玲,该厅工作人员。

原告汤桂昌不服被告深圳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不予受理告知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桂昌诉称:2019年5月24日,原告向深圳市司法局邮寄《要求履行查处陈建惠、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证据违法行为的函》。深圳市司法局于2019年6月16日作出深司函[2019]1117号《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原告此次投诉举报问题仍是此前投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与陈建惠律师之间债权转让问题,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认为,原告就陈建惠、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不同的违法事项分别进行两次投诉,两次投诉的实质内容完全不同,深圳司法局单方面认为两次投诉事项属于一个事项,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深圳市司法局作出的深司函[2019]4号《深圳市司法局投诉事项答复函》所针对的投诉举报内容为“律师涉嫌私自收费”、“律师收费不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即“律师事务所未统一收费”“律师事务所涉嫌偷逃税”等投诉事项,且深圳市司法局作出的回复仅为“不能认定陈建惠律师私自收费”。而原告本次向深圳市司法局投诉举报内容系“陈建惠、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在汤桂昌与陈建惠冲裁纠纷一案中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以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系虚假证据。”两次投诉举报内容本质上不一致。针对两次不同投诉事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均不同。深圳市司法局作出深司函[2019]1117号《不予受理告知书》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粤司行复[2019]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属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法院:1.撤销深圳市司法局作出的深司函[2019]1117号《不予受理告知书》;2.责令深圳市司法局依法受理原告提交的《要求履行查处陈建惠、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证据违法行为的函》,并对原告提出的投诉举报内容依法进行查处;3.撤销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的粤司行复[2019]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承担。

被告深圳市司法局辩称:一、深圳市司法局作出深司函[2019]1117号《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汤桂昌第一次投诉时要求查办的事项包括“债权转让非法无效”这一事项,深圳市司法局已经处理结案。2017年7月16日,深圳市司法局收到广东省司法厅粤司律查[2017]95号《案件转办通知书》及相关案卷材料,该通知要求深圳市司法局就原告投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与陈建惠的债权转让非法无效和涉嫌私自收费问题进行调查处理。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向汤桂昌发出深司函[2017]564号《深圳市司法局投诉事项答复函》,告知汤桂昌待广东省司法厅批复后,会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其处理情况。2018年3月28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书,认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与陈建惠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且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了汤桂昌,汤桂昌应当向陈建惠支付风险代理费和逾期违约金。2019年1月3日,深圳市司法局向汤桂昌发出深司函[2019]4号答复函,答复“2017年5月17日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将相关合同产生的律师费债权转让给陈建惠律师,并于同日将转让内容书面通知了你。以上情况属于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相关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综上,经调查后,深圳市司法局认为涉案《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依法告知汤桂昌处理结果后,已结案。汤桂昌第二次投诉又要求处理“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属于虚假证据”的事项,实质上属于深圳市司法局已经处理结案的处理事项。针对汤桂昌第一次投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与陈建惠的债权转让非法无效和私自收费时,深圳市司法局已通过深司函[2019]4号答复处理结案。而汤桂昌第二次投诉时又要求处理“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属于虚假证据”这一事项,且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其主张。二、深圳市司法局作出深司函[2019]1117号《不予受理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9年5月27日,深圳市司法局收到汤桂昌邮寄的第二次投诉函,经审核后,深圳市司法局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深司函[2019]1117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邮寄送达汤桂昌。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汤桂昌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东省司法厅辩称:一、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合法。2019年6月18日,广东省司法厅收到汤桂昌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广东省司法厅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书面受理通知,并邮寄送达汤桂昌。同时,广东省司法厅亦于受理当日向深圳市司法局邮寄提交答复的书面通知及复议申请副本,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合法。2019年7月3日,深圳市司法局向广东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依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广东省司法厅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办理案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三、广东省司法厅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经书面审查,广东省司法厅认为对于汤桂昌本次投诉事项可视为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结案,深圳市司法局对其投诉不予受理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2019年8月18日,广东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深圳市司法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办案期限及文书制作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汤桂昌的诉讼请求,判令汤桂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2017年7月9日,汤桂昌向广东省司法厅提交《投诉信》,投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于秀峰及律师陈建惠合谋把律师费转为私人收取”“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与陈建惠私下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是非法无效”涉嫌违法等问题。

2017年7月12日,广东省司法厅向深圳市司法局发出粤司律查[2017]95号《案件转办通知书》,将上述汤桂昌的投诉材料转交深圳市司法局处理,并要求深圳市司法局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同时报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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