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鲁0883司救民29号
救助申请人:高德宏,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住邹城市。
本院依法审理了原告高德宏与被告孙召耀欠款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2015)邹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孙召耀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个作为其他被执行人的案件,账户均已被另案冻结。申请人高德宏收入微薄,患有高血压需常年服药,还有患病父亲需要赡养,因被执行人拖欠工资,家庭生活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