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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奕庆申请执行司法救助一案执行司法救助调解书
案号:
(2019)粤0705司救执7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0-12-28
债权关键字: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案例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粤0705司救执7号

救助申请人:何奕庆,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救助申请人何奕庆以其在与曹作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未执行到款项、且其妻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又没有其它经济收入,生活极端困难为由,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何奕庆称: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肖**、何奕庆、何世长、何山、何世福、何翠娟、何凤娟、何素娟、何世平与被执行人曹作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04)新法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作基应向申请执行人张肖**、何奕庆、何世长、何山、何世福、何翠娟、何凤娟、何素娟、何世平赔偿108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8683元。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现申请人失去了妻子,没有其它经济收入,生活极端困难,孩子无法成家,特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请予批准全额救助。

经审查查明,2004年2月20日21时许,曹作基驾驶湘L*****号大货车,由沙堆镇圩往三江镇方向行驶,行至沙堆如意石场路段,在左转弯进入石场时,碰撞骑自行车的黄秀琼,造成黄秀琼受伤入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据此,黄传信、张肖**、何奕庆、何世长、何山、何世福、何翠娟、何凤娟、何素娟、何世平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新法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判决令曹作基在十日内向黄传信、张肖**、何奕庆、何世长、何山、何世福、何翠娟、何凤娟、何素娟、何世平支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108880元(其中含黄传信、张肖**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各4800元,何山的抚养费1200元,何世福的抚养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曹作基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根据何奕庆、何世长、何山、何世福、何翠娟、何凤娟、何素娟、何世平、张肖**、黄传信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粤0705执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7)粤0705执2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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