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孙颜、大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
(2021)辽02行终13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5-16
债权关键字:
不予受理 鉴定 程序合法
案例内容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辽02行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颜,女,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司法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6号。

负责人陈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治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鲲,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颜与被上诉人大连市司法局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大连铁路运输法院(2020)辽7103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6月22日,原告就大连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大血司鉴(2009)物检字171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向被告进行投诉。被告受理后,对鉴定报告进行复查后,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关于孙颜投诉大连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有关问题的答复》,并于同年8月21日依法送达原告。2017年9月18日,原告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11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作出大政行复字(2017)第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大司鉴投复字(2017)7号《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孙颜投诉大连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有关问题的答复》。后原告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关于孙颜投诉大连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有关问题的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18)辽0291行初17号判决书,驳回了孙颜诉讼请求。原告孙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2018)辽02行终65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孙颜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2020年6月22日,原告就大连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大血司鉴(2009)物检字171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向被告再次提交投诉书,认为该检验报告书故意没有注明“朱昆善B即QQ型或QR型基因”与“朱宇轩A即PP型或PR型基因”,属于故意违反《亲权鉴定技术规范2007、2016版》,已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大连市司法局应作出该鉴定系错误鉴定、并予以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被告受理后,经被告核实,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已就上述投诉事项向答辩人进行过投诉,被告已对其投诉进行过书面答复,且该投诉事项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此次原告重新投诉并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为由,作出了大司鉴投不受(2020)1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以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被告具有调查处理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存在故意做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职权。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十六条,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孙颜确于2017年6月5日就该鉴定报告进行过相关投诉及行政诉讼,本次投诉亦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且原告本次投诉的理由,认为该检验报告书故意没有注明“朱昆善B即QQ型或QR型基因”与“朱宇轩A即PP型或PR型基因”,属于故意违反《亲权鉴定技术规范2007、2016版》,系对鉴定报告内容有异议,对此异议的投诉亦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故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被告作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颜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孙颜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发回重审;请求撤销大连市司法局(2020)1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告知书》;请求判令大连市司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权,对于大连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大血司鉴(2009)物检字171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故意没有注明“朱昆善B即QQ型或QR型基因”与“朱宇轩A即PP型或PR型基因”,属于故意违反《亲权鉴定技术规范2007、2016版》,已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该局应出具此鉴定系错误鉴定、并予以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手续;请求判令赔偿复印费100元,邮寄费22元,合计122元;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主要事实与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程序违法。首先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即判令大连市司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权,对于大连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大血司鉴(2009)物检字171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故意没有注明“朱昆善B即QQ型或QR型基因”与“朱宇轩A即PP型或PR型基因”,属于故意违反《亲权鉴定技术规范2007、2016版》,已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该局应出具此鉴定系错误鉴定、并予以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手续;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即“朱昆善B即QQ型或QR型基因”与“朱宇轩A即PP型或PR型基因”,属于故意违反《亲权鉴定技术规范2007、2016版》,系对鉴定报告内容有异议,对此异议的投诉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