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鲁0883司救民11号
救助申请人:王强,男,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住邹城市。
本院依法审理了被告骆志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并依法作出了(2019)鲁0883刑初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骆志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执行能力。申请人王强患有脑梗无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