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1行终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良,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司法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司久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勇,郑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盛亚楠,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司法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申黎明,厅长。
上诉人杨成良因其诉被上诉人郑州市司法局、河南省司法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行初1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一审诉称,原告于2020年7月18日,依法向郑州市司法局邮寄了《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郑州市司法局2020年7月31日作出了关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河南省司法厅依法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河南省司法厅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了〔2020〕豫司行复不受字第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河南省司法厅的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郑州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是未实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河南省司法厅作出的〔2020〕豫司行复不受字第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法判令郑州市司法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