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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昌乐县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7行终374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3-03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7行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强,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上诉人王强因诉昌乐县司法局接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20)鲁0725行初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强上诉称,我到昌乐县司法局信访室反映该局女工作人员对群众冷嘲热讽的事实,不料,该局信访室主任付廷强滥用职权,在仅对涉嫌违纪的女工作人员进行简单询问的情况下,却居然违法使用警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对进行举报投诉的原告进行取证工作,公然不平等、歧视地对待原告。被告没有在信访法律制度框架内开展接访工作,而是随意侵害信访人的各种隐私权,随意侵害信访人要求平等对待的人格权,构成违法行政。归根究底,被告在日常接访工作中使用警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这种行为没有得到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允许,是违法行政。一审法院违反程序性回避制度和实体性行政诉讼制度,以对上诉人信访等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不予立案,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在信访接访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只是客观记录接访过程,对上诉人的信访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亦不属于对上诉人的歧视及侵犯上诉人的隐私权利。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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