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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阳与沧州市司法局、任丘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903行初8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29
债权关键字:
传票 传唤 撤回起诉
案例内容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903行初86号

原告李向阳,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告沧州市司法局,住所地沧州市浮阳南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田云中,该局局长。

被告任丘市司法局,住所地任丘市会战北道49号。

法定代表人梁逸波,该局局长。

第三人任丘法医鉴定中心,住所地任丘市津保路口西300米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小香,该中心主任。

原告李向阳诉被告沧州市司法局、被告任丘市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0年1月2日起诉至本院。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冀0903行初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于2020年6月5日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再次起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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