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903行初86号
原告李向阳,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告沧州市司法局,住所地沧州市浮阳南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田云中,该局局长。
被告任丘市司法局,住所地任丘市会战北道49号。
法定代表人梁逸波,该局局长。
第三人任丘法医鉴定中心,住所地任丘市津保路口西300米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小香,该中心主任。
原告李向阳诉被告沧州市司法局、被告任丘市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0年1月2日起诉至本院。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冀0903行初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于2020年6月5日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再次起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