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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桃申请执行司法救助一案执行司法救助调解书
案号:
(2019)粤0705司救执8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0-12-28
债权关键字:
交通事故 赔偿金
案例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粤0705司救执8号

救助申请人:冯建桃,女,1990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救助申请人冯建桃以其及莫健飞、莫健红与兰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未执行到款项、且其丈夫莫清富因交通事故死亡,失去经济来源为由,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冯建桃称: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50000元。依据法院生效的(2018)粤0705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兰卫应赔偿冯建桃、莫健飞、莫健红1286056.50元,但兰卫至今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现冯建桃与两个儿子莫健飞、莫健红租住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的出租屋,每月月租1100元,其他生活杂费2000元。现冯建桃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由于照顾两个孩子,只能靠打零工来维持生计,家庭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特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请予批准。

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18日,被告兰卫驾驶粤J*****号小轿车由司前往会城方向行驶,当日1时32分许,行驶至S364省道70KM江门市新会区*********时,追尾碰撞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由莫清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叶超),造成叶超、莫清富两人当场死亡、兰卫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据此,冯建桃、莫健飞、莫健红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粤0705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判令兰卫在十日内赔偿1286056.50元给冯建桃、莫健飞、莫健红。判决生效后,兰卫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根据冯建桃、莫健飞、莫健红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粤0705执35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9)粤0705执35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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