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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通知书
案号:
(2021)辽0293行初9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27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21)辽0293行初9号

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

于春梅诉与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行政拘留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本案案号为(2021)辽0293行初9号。现将应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副本后七/十五/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三、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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