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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军与深圳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号:
(2020)粤71行终1557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发布日期:
2020-12-28
债权关键字:
鉴定人 补充鉴定 鉴定
案例内容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71行终1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军,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公民身份号码372**************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司法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平大厦。

负责人:蒋溪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良保,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付景虎,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曾祥陆,厅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徐代化,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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