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鲁15行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秀芹,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司法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商光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建兵,该单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一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苏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文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楠,主任。
上诉人关秀芹诉被上诉人聊城市司法局司法行政处理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22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7月15日聊城市委办公室将原告的投诉信交办聊城市司法局,2019年7月16日聊城市司法局向原告邮寄送达了《投诉受理通知书》。2019年7月25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以下简称鲁西公证处)提交了《关于关秀芹投诉鲁西公证处公证员与王潇恶意串通一事的情况说明》。聊城市司法局调取了(2012)聊鲁西证民字第765号担保借款合同公证卷宗和(2012)年聊鲁西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公证卷宗材料,核实了原告提交的(2012)聊鲁西证民字第612号公证书、担保借款合同、录音记录和鲁西公证处提交的《关于关秀芹投诉鲁西公证处公证员与王潇恶意串通一事的情况说明》,对鲁西公证处主任刘楠、党支部书记赵学笃、公证员王某进行了询问。经调查,聊城市司法局于2019年8月7日作出《关于投诉鲁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有关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关秀芹,对你投诉的鲁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私自更改担保借款合同,将担保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由王潇变成了钟山,担保的房子不翼而飞,你由中介人变成了担保人的问题。经核查,你所提交的证据中《担保借款合同》《公证书》和聊城市鲁西公证处所提交的卷宗中《担保借款合同》《公证书》中内容一致,上述文件中均明确记载借款人为钟山,出借人为施伊蕾,担保人为胡鹏飞、高培丽、翟华杰、张洁、关秀芹,且该担保借款合同中未标明担保物为房子。因此,不存在鲁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私自更改担保借款合同,将担保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由王潇变成了钟山,担保的房子不翼而飞,你由中介人变成了担保人的问题。对你反映的自始至终没有见过担保借款合同和公证书的问题。经核查,《担保借款合同》《公证申请表(申请担保借款合同)》《公证处接谈笔录(担保人)》《公证书领取、发放回执》中均由你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因此,我局认为不存在你所说的自始至终没有见过担保借款合同和公证书的问题。综上,你所反映的鲁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问题不存在,我局对鲁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不予行政处罚。原告对该答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系涉案公证书的当事人,其认为办理涉案公证书的公证员王某存在与王潇恶意串通私自更改担保借款合同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进行投诉。聊城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鲁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并不存在原告所反映的问题,对鲁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不予行政处罚,并做出答复。该答复与原告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聊城市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公证处及公证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受诉机关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60日内对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信函方式答复投诉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聊城市司法局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聊城市委办公室交办的原告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19年7月16日向原告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后对原告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2012)聊鲁西证民字第765号担保借款合同公证卷宗和(2012)年聊鲁西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公证卷宗材料,核实了原告提交的(2012)聊鲁西证民字第612号公证书、担保借款合同、录音记录和第三人提交的《关于关秀芹投诉鲁西公证处公证员与王潇恶意串通一事的情况说明》,对鲁西公证处主任刘楠、党支部书记赵学笃、公证员王某进行了询问。聊城市司法局经过调查,认为鲁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并不存在原告所反映的问题,对鲁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不予行政处罚。2019年8月7日聊城市司法局作出《关于投诉鲁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有关问题的答复》,并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该答复。综上,聊城市司法局依法履行了受理、立案、调查、送达等程序,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关于投诉鲁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有关问题的答复》并无不当。另,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原告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聊城市司法局于2019年8月7日作出《关于投诉鲁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有关问题的答复》,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关秀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关秀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