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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朱晨光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03行审234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1-02-10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03行审23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惠民路**光明桥边。

法定代表人冯金考,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志源、胡蒙蒙。

被执行人朱晨光,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资规龙罚[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朱晨光缴纳加处罚款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温资规龙罚[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责令其将非法占用的716.1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永中街道郑宅村集体经济组织,拆除非法占用的716.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791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其公告送达了温资规龙催[2020]24号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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