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8诉前调确3号
申请人:张某,住太原市。
申请人:王某,住太原市。
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某与王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2年1月7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自愿申请调解;二、王某同意于2022年1月7日一次性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三、双方就本起事故一次性解决,再无任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