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583行审493号
申请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双塘路溪美工商所9-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0MB1633360D。
法定代表人吴紫星,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惠玲,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许金增,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闽泉环罚〔2019〕8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罚款部分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经补正材料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行政行为。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申请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许金增机砖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擅自于2017年8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申请人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9年12月21日对被申请人作出闽泉环罚〔2019〕8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罚款400000元。罚款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并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责令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其自行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罚款人民币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