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诉前调确346号
申请人:祝元旃,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吴惠林,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祝元旃与吴惠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2年3月1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吴惠林支付申请人祝元旃运费等共计58000元。上述款项由吴惠林于2022年5月15日前付清。(以微信转帐方式支付)。
二、如被申请人吴惠林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足额付清,则申请人祝元旃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申请人加付违约金(截止至2022年5月15日为2000元,此后按年利率3.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