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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81民初279号
原告:骆余良,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现住广西东兴市。
被告:东兴市司法局马路司法所,住所地广西东兴市马路镇兴桂路55号。
负责人:何顺源。
原告骆余良诉被告东兴市司法局马路司法所(以下简称“马路司法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余良及被告马路司法所的负责人何顺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余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马路司法所返还原告占用资金42867元期间的利息损失15000元(利息计算方法:以428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0年1月6日起计至2013年5月13日止)。事实和理由:2008年11月19日,原告与马路镇竹围村等26个生产组代表签订《榕树头榄垌田地经营承包合同》,被告作为见证人,并代收租金代发租金42867元。原告向被告支付见证费2000元。后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42867元租金已退还原告,但2010年1月6日起计至2013年5月13日期间占用资金的损失应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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