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602财保329号
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02MB2856371Q。
法定代表人宋纯杰,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兰爱华,女,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隋永亮,男,汉,住址:莱阳市。
被申请人翟涛,男,汉,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被申请人王珺钰,男,汉,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6日因青岛时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下列机构所使用的账户予以冻结:
1、兰爱华,账号62×××08,账号余额为********.41元,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
2、隋永亮,账号62×××08,账号余额为4114249.03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五四广场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