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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邮政管理局、茅志成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闽0304行审34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1-01-22
债权关键字:
案例内容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304行审34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邮政管理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路662号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054334524C。

负责人江德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卫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茅志成,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邮政管理局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莆邮处〔2019〕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尚未缴纳的罚款及加处罚款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2019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邮政管理局作出莆邮处〔2019〕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茅志成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资质,擅自经营快递业务,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7日,共计揽收申通品牌快件2618件,加上现场扣押的1014件,合计3632件。被执行人茅志成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资质,擅自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邮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责令茅志成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七万元整,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次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5月7日,被执行人申请分期缴款,第一期缴款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前,缴款金额三万元,第二期缴款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前,缴款金额四万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缴款,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三万元。2019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缴纳罚款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第二期罚款四万元的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将对其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9年8月23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一万五千元。2019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决定自2019年7月21日至8月22日,对茅志成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三万九千六百元整。2020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莆邮处催〔2020〕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第二期剩余罚款二万五千元及加处罚款三万九千六百元的义务,其至今拒不履行。2020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莆邮处〔2019〕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尚未缴纳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加处罚款三万九千六百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莆邮处〔2019〕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和行政处罚程序方面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在申请执行人催告期满后仍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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