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陕0425民特6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张某某支付4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不动产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其不动产进行了实地调查。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某某对以上执行款项,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11月30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郭某某10000元,从2021年12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清偿3500元直至2022年9月30日前清偿完毕。被执行人张某某交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5执852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