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渝0237司救执4号
救助申请人:饶治炎,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救助申请人饶治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造成伤、残而面临生活急迫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饶治炎称:申请人与胡成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因胡成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 300 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2年12月28日,救助申请人饶治炎受胡成春雇请搬运树木时受伤,经法院判决,由胡成春赔偿饶治炎471 402.26元。判决生效后,胡成春未履行,救助申请人饶治炎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成春共计给付 38 000元后未再履行。经查询,胡成春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救助申请人饶治炎无法通过执行获得有效赔偿,本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8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8)渝0237司救33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给予申请人饶治炎国家司法救助金2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