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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方坚强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1)浙0522行审2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1-03-11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州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钱宝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卓丽娟,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方坚强,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运罚决字[2019]第33052251191009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方坚强罚款30000元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长运罚决字[2019]第33052251191009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9年11月12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浙EU××××普通货车长期在长兴吕山南阳村附近运输煤气钢瓶,要求查处”。当日13时30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长兴吕山南阳村村委会旁检查到浙EU××××普通货车,发现方坚强驾驶浙EU××××普通货车,从湖州凤凰街道装载21瓶液化气钢瓶(满瓶9只、空瓶12只),运往长兴吕山南阳村。经查发现该车载运的21瓶煤气(中文正式名称: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气体,属易燃类危险货物。该车驾驶员方坚强系实际车主,且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方坚强立即改正,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4月3日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方坚强。2020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交通运输局向被申请执行人方坚强公告送达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方坚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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