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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豫01民终3705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1-03-30
债权关键字:
民事案件
案例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民终3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涛,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裴燕飞,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袁理政,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孝兰,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福银,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学院职工。

上诉人李涛、上诉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3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涛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20)豫0191民初237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针对李涛的上诉,答辩称:对于李涛的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上诉请求,警院认同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计算金额即65,337元,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说明计算方法和依据的情况下将该项请求变更为65,845元,警院认为一审法院计算错误。关于第二项至第六项上诉请求,警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20)豫0191民初237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改判内容如下:1、应当支持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计算工资差额65,337元;2、警院应当给李涛失业保险金损失共12个月合计18,240元;3、一审法院认定警院违法解除与李涛之间的劳动合同系事实认定错误。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警院才与李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李涛一直未与警院就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涛一直从2019年4月一直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前后经历,三次仲裁,两级四次诉讼,一次执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一审时已提交相关其他同批次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判决书,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以认定为确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为书面通知解除与李涛的劳动合同系因经济补偿金,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涛又拒绝接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警院与李涛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仅仅是程序上存在瑕疵,该瑕疵也是由李涛恶意索赔造成,故不应当认定为警院解除与李涛之间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不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警院认为应当支付给李涛的费用共计97,257元。

李涛针对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上诉,答辩称:警院违法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因此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警院提交了学校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记载了参会人员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临时工问题的内容,提出了临时工与安保公司签合同的解决方式,说明警院有其他的岗位可以提供给李涛,不能证明警院所谓的发生了客观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直至本案诉讼至今,警院并未向李涛支付任何补偿金、赔偿金等应当向李涛支付的相关款项。因此李涛的诉讼请求不存在恶意索赔的情形。由于警院原因导致李涛失业且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那么警院就应当向李涛支付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李涛在警院处工作多年,警院一直没有为李涛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用,因此李涛无法从社保部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现李涛非因本人原因失业,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24条、35条等相关规定,由于警院的原因导致李涛失业,且未享受到失业待遇,就应当由警院赔偿李涛的相应损失。应驳回上诉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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