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诉前调确154号
申请人:王开才,男,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人:王明德,男,194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绣湖住宅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开才与申请人王明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晓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开才与申请人王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9日经义乌市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王明德归还申请人王开才借款440000元,分期归还: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22年12月底前归还100000元,于2023年12月底前归还100000元;于2024年12月底前归还100000,于2025年12月底前归还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