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126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许**,局长。
委托代理人井**,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商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马**,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马保林罚款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的商综处罚字(2020)第0280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6月22日以被执行人马保林于2018年11月在商河县玉皇庙镇玉皇路瓦东村后取得的地块内非法占用石油五七大队国有土地1783平方米建设厂房,建(构)筑物面积1783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采矿用地)16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有林地)12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商综处罚字(2020)第028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责令商河县玉皇庙镇瓦东村村民马保林(身份证号码:372429196606××××)退还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1783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采矿用地)16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有林地)121平方米】。2、没收商河县玉皇庙镇瓦东村村民马保林(身份证号码:372429196606××××)非法占用国有农用地(有林地)1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商河县玉皇庙镇瓦东村村民马保林(身份证号码:372429196606××××)非法占用国有土地1783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采矿用地)16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有林地)121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共计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陆拾伍元整(¥36265元)【其中国有建设用地(采矿用地)166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叁万叁仟贰佰肆拾元整(¥33240元);其中国有农用地(有林地)12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叁仟零贰拾伍元整(¥3025元)】相关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书及现金收入凭证、《商河县自然资源局违法违规用地告知函》、土地类别及规划认定表、违法占地建筑物面积分类表、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影像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执法证复印件等。
被执行人马保林辩称: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我做出的商综处罚字(2020)第02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收到了,我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罚款还未缴纳,我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我不懂复议和起诉这一块儿的程序,济南波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儿子马永波,我是实际投资人,我单位2016年11月1日与玉皇庙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我们也缴纳了土地租赁费。涉案厂房是我建设的,我当时认为是建设用地不需要办理别的手续了,而且玉皇庙镇政府也口头说我们可以先建设。希望法院依法认定。被执行人未提交证据。
对于被执行人的上述答辩意见,申请执行人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复如下:当事人与玉皇庙镇政府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这可以证明现在土地由马保林实际占有使用,并且该处土地上厂房由马保林建设并占有。该处占地建设镇政府无权批准,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该处厂房建设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也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本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