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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军与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渝01民终7972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12-09
债权关键字:
民事案件
案例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79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军,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负责人:张烈,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翔,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公职律师。

上诉人刘文军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合川司法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7民初1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文军,被上诉人合川司法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雪、黄天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文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合川司法局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经合川区劳动人事部门调解未果,后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刘文军向法院起诉。刘文军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了本案,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法官均未提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主张,从一审法院提出的争议焦点可以说明。一审法院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文中并未规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且一审法院超出法定审限审结本案,属于程序违法。

合川司法局辩称,1.刘文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由法院依法审查,是否列入审理焦点不影响法院对受理范围的审查;2.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没有违法。因此,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刘文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支付护理鉴定费等9853元,支付刘文军伤残津贴(本人的9个月工资);2.按鉴定结论支付续医费。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所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刘文军系公务员,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其因公伤残的待遇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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