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591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开元路100号。
负责人何晓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岚,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长兴欣艳青梅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长兴县林城镇方山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60580092。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新梅。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湖长环罚字〔202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长兴欣艳青梅厂(普通合伙)履行缴纳罚款100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长兴欣艳青梅厂(普通合伙)履行缴纳罚款100000元。事实和理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30日对长兴欣艳青梅厂(普通合伙)私设暗管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7月1日送达给长兴欣艳青梅厂(普通合伙),已发生法律效力。迄今长兴欣艳青梅厂(普通合伙)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