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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1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2018)川17司救刑7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8-10
债权关键字:
管辖案件
案例内容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8)川17司救刑7号

救助申请人:李某某,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李某某1之妻邓某某以及孩子李某某2、李某1被被告人李宏春(已执行死刑)杀害,房屋和其他财产被烧毁。李宏春没有赔偿能力,李某某1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现李某某1以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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