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8)川17司救刑7号
救助申请人:李某某,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李某某1之妻邓某某以及孩子李某某2、李某1被被告人李宏春(已执行死刑)杀害,房屋和其他财产被烧毁。李宏春没有赔偿能力,李某某1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现李某某1以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