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583行审74号
申请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双塘路溪美工商所9-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0MB1633360D。
法定代表人吴紫星,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惠玲,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吴桂周,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闽泉环罚〔2019〕2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经补正材料后,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行政行为。
经审查查明,2019年2月29日,申请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对被申请人吴桂周经营的废旧电池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回收站电池堆放场所未按规范进行建设,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志,未设置管理台账记录,且未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2019年6月4日对被申请人作出闽泉环罚〔2019〕2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二、罚款10000元。罚款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并于2019年6月21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20年3月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责令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其自行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