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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从国、蔡从英、蔡崇香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2018)渝0236司救执17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8-10
债权关键字:
管辖案件
案例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8)渝0236司救执17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蔡从国,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8日,住重庆市奉节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蔡崇香,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12日,住重庆市奉节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蔡从英,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日,住重庆市奉节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蔡从国、蔡崇香、蔡从英于2018年11月15日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申请人蔡从国、蔡崇香、蔡从英与蔡兵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蔡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从国、蔡崇香、蔡从英因被害人王维珍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35271.5元。判决生效后,蔡兵未履行该判决内容,蔡从国等3人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现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35271.5元。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蔡从国、蔡崇香、蔡从英与蔡兵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蔡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从国、蔡崇香、蔡从英因被害人王维珍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35271.5元。判决生效后,蔡兵未履行该判决内容,蔡从国等3人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互联网金融、房屋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蔡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蔡兵现已服刑,因其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救助申请人蔡从国、蔡崇香、蔡从英生活困难,多次信访,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要求救助其3527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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