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03行审23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惠民路**光明桥边。
法定代表人冯金考,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志源、胡蒙蒙。
被执行人朱晨光,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资规龙罚[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朱晨光非法占地及缴纳罚款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温资规龙罚[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责令其将非法占用的716.1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永中街道郑宅村集体经济组织,拆除非法占用的716.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791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其公告送达了温资规龙催[2020]24号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