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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董林龙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522行审3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09-07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迎宾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董林龙,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运罚决字[2019]第33052251191008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董林龙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长运罚决字[2019]第33052251191008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9年10月9日8时27分,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到长兴高铁站广场时,发现浙EQ××××小型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车驾驶员董林龙驾驶浙EQ××××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滴滴车主”软件(拼单模式),分别从亚朵酒店(长兴长海路店)、国际花园两处载客两人,送往长兴高铁站,已收取亚朵酒店(长兴长海路店)到长兴高铁站这一单车费27.02元。董林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相关证件,浙EQ××××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董林龙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1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董林龙。2020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向被申请执行人董林龙送达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董林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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