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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万新虚假诉讼罪、妨害司法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吉0722刑初17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15
债权关键字:
公证 债权
案例内容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722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万新,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因涉嫌虚假诉讼,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2020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一组刑诉〔202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万新犯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万新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苏万新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万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苏万新欲支取住房公积金,伙同赵某、刘某(二人另案处理),捏造赵某借给苏万新人民币80000元的虚假借款事实,并用捏造的借款合同在松原市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公证书号为(2017)吉松松江×××,后赵某以苏万新未偿还其借款为由申请前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郭县人民法院以(2017)吉0721执324号民事裁定书扣划被告人苏万新住房公积金人民币76900元。

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苏万新欲支取住房公积金,伙同张某1(另案处理)及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尹某(另案处理),捏造被告人苏万新为在前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对象长春吉佰佳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虚假担保手续,前郭县人民法院以(2017)吉0721执字150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扣划被告人苏万新住房公积金人民币24900元。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苏万新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万新伙同他人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虚假担保手续,通过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套取其住房公积金,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万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苏万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苏万新伙同赵某等人欲套取其住房公积金,捏造赵某借给苏万新人民币80000元的虚假借款事实,并用捏造的借款合同在松原市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公证书号为(2017)吉×××],后赵某以苏万新未偿还其借款为由申请前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郭县人民法院以(2017)吉0721执324号民事裁定书扣划被告人苏万新住房公积金人民币76900元。

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苏万新伙同张某1(另案处理)及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尹某(另案处理)欲套取其住房公积金,捏造被告人苏万新为在前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对象长春吉佰佳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虚假担保手续,前郭县人民法院以(2017)吉0721执字150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扣划被告人苏万新住房公积金人民币24900元。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苏万新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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