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湘0621司惩168号
被拘留人:刘振,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2021)湘0621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振、刘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振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振的行为属于拒绝申报财产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