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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毛文波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28行审3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2-22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8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8MB15759307。

法定代表人包朝阳,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化贵。

被执行人毛文波,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资规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没收被执行人毛文波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罚款300元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被执行人毛文波涉嫌非法买卖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2020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通过邮件方式于2020年3月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文资规罚[2020]1号《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并通过邮寄方式于2020年3月2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持决定书在15日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文资规催告[2020]第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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