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9行初28号
原告:沈海燕,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被告:泰顺县司法局,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正义,任局长。
出庭负责人陶呈随。
委托代理人吴君。
委托代理人陈金来。
本院在审理沈海燕与被告泰顺县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沈海燕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