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长兴县卫生健康局、陈金华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1)浙0522行审5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1-03-12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卫生健康局,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广场路1号A幢5楼。

法定代表人:郎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裴吉、章柳红,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陈金华,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卫医罚[2020]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陈金华罚款人民币162800元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长卫医罚[20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9年12月27日,长兴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位于长兴县××街道××路××号的场所检查发现:场所大门敞开,场所内设有牙科综合治疗椅一张,场所抽屉中存放有藻酸盐印模材料、牙托等物品,查得处方笺一张,上写有“姓名,徐良,开方日期2019年11月18日,136××××6737,3000元、暂收500元”等内容。陈金华未能出示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本人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位于长兴县××街道××路××号的场所内开展诊疗活动,查明行医时间不足1个月,查明违法所得为2800元。陈金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经营的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编号为长卫医证保[2019]301号);2.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3.罚款8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6月22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陈金华。2021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卫生健康局向被申请执行人陈金华送达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陈金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