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0881刑初163号
桐城市司法局:
罪犯魏颖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局将该犯予以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间:自2021年8月30日起,
至2022年8月29日止。